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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从银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,2019年6月13日,莫某枚以购买渔船保险为由,向黎某玲借款39800元,并签订了《借款合同》,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9月16日。黎某玲在《借款合同》签订当天便依约将39800元现金交付给莫某枚。2019年9月17日,莫某玫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黎某玲偿还借款4800元,剩余35000元借款却迟迟没有下文。黎某玲多次催促莫某枚还款,但莫某枚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。无奈之下,黎某玲将该事诉至银海区人民法院。
法院经审理后,依法判决莫某枚向黎某玲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、公告费等费用共965元。判决书生效后,莫某枚依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,黎某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法院向莫某枚发出《执行通知书》《财产报告令》,但莫某枚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,且拒不报告财产,法院遂依法将莫某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之后,法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,以及委托莫某枚住所地基层组织协助调查等方式,对莫某枚的财产进行调查,但均未发现莫某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。
目前,法院已依法对莫某枚发出限制消费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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